李斯具五刑,牵犬一何悲。

出处

出自明冯梦祯的《五十篇(其三)

拼音和注音

lǐ sī jù wǔ xíng , qiān quǎn yī hé bēi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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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译及意思

词语释义

五刑:中国古代五种轻重不等的刑罚。通常指殷周时期的墨(刺刻面、额,染以黑色)、劓(yì,割鼻)、剕(fèi,割脚)、宫(阉割生殖器)、大辟(处死)等五种刑罚。也指隋代至清代的笞(chī,以小荆条或小竹板责打)、杖(以大荆条或大竹板责打)、徒(强制在一定监禁期内服苦役)、流(解送边远地方服苦役)、死等五种刑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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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梦祯

冯梦祯

又号真实居士。著名的佛教居士。明代诗人。公元1577年(明万历五年)进士,官编修,与沈懋学、屠隆以气节相尚。后因得罪宰相张居正,被外谪广德州判,复又累迁南国子监祭酒,3年后被劾罢官,遂不复出。移家杭州,筑室于孤山之麓。因家藏王羲之《快雪时晴帖》,遂以此名其堂为“快雪”。为人高旷,好读书,好奖掖后学。诗文疏朗通脱,不事刻镂。著有《快雪堂集》64卷、《快雪堂漫录》1卷、《历代贡举志》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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